勞動仲裁案例:一起工傷能否兩份賠償?
2010-10-25 | 閱讀 1156 | 來源: 網(wǎng)絡收集
張某于2007年11月從廣西到重慶務工,在一家運輸公司工作,雖然公司同張某簽有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都沒有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
2008年3月,張某隨隨公司貨車到江西送貨,到達目的地后,案外人崔某無證駕駛該貨車倒車卸貨時不慎將張某撞死。
2008年4月張某的妻子和兒子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為由,向事故發(fā)生地法院提起訴訟,將案外人崔某、該車駕駛員、該車實際所有權人、被掛靠單位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五名被告共同承擔其各類損失50萬余元。
2008年5月,法院作出判決:1.由保險公司支付張某的妻子、兒子賠償款20萬元;2.案外人崔某支付其余損失30萬余元;其他被告對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張某的妻子又以工傷賠償為由,向重慶某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運輸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20.33萬元。
2008年5月,仲裁委員會裁決運輸公司應支付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共計14.16萬余元。運輸公司不服裁決,認為這起事故只造成了張某死亡這一個傷害結果,而死者家屬卻要求獲得兩次賠償,即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該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因此請求法院判令不支付張某妻子、兒子有關工傷賠償?shù)恼埱蟆?nbsp;
本期問題:
張某的妻兒能否得到兩份的經(jīng)濟補償,你的理由依據(jù)是什么?
專家點評
此案主要存在兩個法律問題。一、在勞動過程中被第三人傷害,是否能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lián)p害賠償?工傷保險賠償是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患職業(yè)病傷害后獲得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以及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關系,是勞動者依據(jù)憲法和勞動法律法規(guī)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顯著的特點是事故后的社會保障性。而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導致?lián)p害后果,行為人應給予賠償?shù)拿袷路申P系,顯著的特點是對受害者的補償和對加害者的懲罰。在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lián)p害賠償關系方面,我國法律并沒有采納“擇一選擇”,即在前述兩者之間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就排除另一種方式的適用模式。從現(xiàn)有條款看,相關司法解釋在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lián)p害賠償如何協(xié)調問題上,肯定了受害人對于侵權第三人有獨立的賠償請求權,同時并沒有否定受害人獲得工傷賠償?shù)臋嗬?,因此兩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張某的妻子可以獲得兩份賠償;二、企業(yè)不繳納工傷保險,發(fā)生工傷后由誰來承擔責任?本案中的張某雖系外來務工人員,但這不能成為企業(yè)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理由,根據(jù)國家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外來務工人員也應當繳納工傷保險,如果不為員工繳納,發(fā)生事故,企業(yè)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來承擔責任。
律師提示
近年來,勞動者在工作中被第三人侵權的案件屢有發(fā)生。不少企業(yè)出于自身私利考慮,往往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特別是對外來務工人員。不少勞動者也缺乏相應的法律意識,認為社會保險看不見、摸不著,不如發(fā)到自己的口袋里劃算,也放棄要求企業(yè)為其繳納保險以換取更高的工資。社會保險是一種利用社會資源對發(fā)生工傷損害或重大疾病的勞動者進行援助或補償?shù)闹匾葷緩剑粎⒓由鐣kU既違反法律,也不利于維護企業(yè)和勞動者的利益,一旦發(fā)生重大事故,不僅會給勞動者帶來重大傷害,也使某些小型企業(yè)無力負擔賠償責任,最終導致勞動者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對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案件,一些企業(yè)認為勞動者只要獲得了第三方的賠償,企業(yè)就免除了對勞動者的工傷賠償責任,而勞動者也基于此認識放棄了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工傷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屬于不同的部門法,也屬于不同的救濟方式,勞動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請求相應的救濟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