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fā)文件明確,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fā)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分析人士認為,這意味著個人以非貨幣資產投資減免稅時代的終結。 國家稅務總局在這份名為《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89號)中對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guī)定,南京浦東建設(600284)發(fā)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該公司股權評估增值后,參與蘇寧環(huán)球(000718)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fā)股票,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其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一文件雖然只是對地方稅務局的批復,但卻在投資界和稅務界引起巨大震動,因為早在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曾經下發(fā)一個文件《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其政策取向與國稅函【2011】89號完全相反。當時的文件規(guī)定,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yè),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yè)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今年年初明確廢止了(國稅函【2005】319號),并在《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傳遞出個人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對外投資應當繳納個稅的信息。 記者了解到,一些投資界人士也十分重視新政,認為應當在理解和把握這一政策的基礎上進行非貨幣資產投資決策。 稅務專家王駿提醒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自然人納稅人,在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將股權轉讓在內的資本交易列入2011年稅務稽查重點之時,如果非貨幣資產出資作價金額高于其財產取得成本,在扣除合理費用后就完全有可能被稅務部門要求繳稅,因此應當對此政策給予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