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創(chuàng)建成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省公安廳等五部門《關于加強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意見》(粵公通字[2012]115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
《惠州市公安局關于加強市區(qū)中心區(qū)電動自行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惠市公通字[2012]149號)
為維護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創(chuàng)建成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省公安廳等五部門《關于加強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意見》(粵公通字[2012]115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現(xiàn)就加強惠城區(qū)、仲愷高新區(qū)中心區(qū)(以下簡稱市區(qū)中心區(qū))電動自行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上牌制度,在市政府出臺具體的電動自行車管理規(guī)定后,進入省有關部門公布的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方可申請辦理牌證,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核發(fā)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在市政府出臺具體的電動自行車管理規(guī)定前,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未設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行駛寬度從道路(不含路肩)右側邊緣算起不得超過1.5米;
?。ǘ╇妱幼孕熊囋谑袇^(qū)中心區(qū)道路上行駛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電動自行車,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
(三)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四)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點的,應當在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地點停放;
?。ㄎ澹┑缆方煌ò踩煞ㄒ?guī)關于非機動車通行的其他規(guī)定。
二、對已購買使用的超標電動車按機動車納入統(tǒng)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市政府出臺超標電動自行車具體過渡期管理規(guī)定后,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04)相關標準,依法依規(guī)可以注冊登記的,應當辦理機動車牌證;依法依規(guī)不能辦理注冊登記的,限期予以淘汰。在市政府出臺超標電動自行車具體過渡期管理規(guī)定前,超標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同方向有2條以上機動車車道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上行駛;
?。ǘ┸囕v后座只能搭載1人;
?。ㄈ{駛人及乘坐人應當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頭盔,并系扣牢固;
?。ㄋ模┑缆方煌ò踩煞ㄒ?guī)關于機動車通行的其他規(guī)定。
三、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通告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法扣留車輛。
電動自行車闖紅燈、超載、逆行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闖紅燈、超載、逆行、騎乘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實施駕駛人觀看警示教育片的警示教育處理。
四、本通告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設計最高時速不大于20公里、整車質量不大于40公斤、電動機額定連續(xù)輸出功率不大于240W,能實現(xiàn)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
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指整車質量、電動機輸出功率、設計最高時速等超出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電驅動或電助動的兩輪車輛。
五、本通告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公安局
二O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資料收集:惠州人才網(wǎng)